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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的成功經驗
  現階段,我國高校技術轉移方式與美國大學有很大不同,最大的區(qū)別就是:“高校企業(yè)”(university-ownedenterprise)普遍存在,已成為我國高校技術轉移最主要方式之一,而這一方式為美國大學所罕見。這一顯著差異的背后,是中美兩國政治、經濟、社會、歷史、法律、教育等多方面制度環(huán)境的巨大差別。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技術成果轉化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
  一、斯坦福大學在美國大學技術轉移史上所處地位
  美國大學技術轉移始于20世紀初,其模式演變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威斯康星大學首創(chuàng)的WARF模式(20世紀20、30年代)
  1925年,威斯康星大學教授HarrySteenbock為了給包括自己在內的本校教師申請和管理專利提供方便,和幾個校友發(fā)起成立了專門管理本校專利事務的機構——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會(WisconsinAlumniResearchFoundation,簡稱WARF)。雖然是威斯康星大學的附屬機構,但WARF與大學分開,享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明尼蘇達大學、俄亥俄州立大學等仿效WARF模式也成立了附屬的“研究基金會”(ResearchFoundation),管理本校的專利事務。WARF模式下,大學的專利許可收入較為可觀,至今仍為上述大學所采用。但在當時,大學沾手專利管理的做法遭到很大非議,因此,該模式盡管影響較大,但并未得到推廣。
  (二)麻省理工學院首創(chuàng)的第三方模式(20世紀30~60年代)
  1912年,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FrederickCottrell發(fā)起成立了美國首家專門面向大學的校外專利管理公司——研究公司(ResearchCorporation,簡稱RC),RC獨立于所有大學,至今仍在運作。1937年,麻省理工學院與RC簽署協(xié)議,將學院的發(fā)明提交給RC,由RC掌管專利申請和許可事宜,收入麻省理工學院得六成,RC得四成,從而開創(chuàng)了大學技術轉移的第三方模式。第三方模式下,學校既完成了技術轉移,獲得了專利許可收入,又不會影響學校名聲,因此許多大學紛紛與RC簽訂協(xié)議,當中就包括斯坦福大學。第三方模式的缺點在于:第一,RC無法同時應付眾多大學的專利管理事務;第二,RC要分去相當一部分收入,雙方容易在收入分配上發(fā)生爭執(zhí),最終不歡而散,麻省理工學院在20世紀60年代終止與RC的協(xié)議,原因正在于此。
  (三)斯坦福大學首創(chuàng)的OTL模式(20世紀70年代至今)
  長期以來,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采用的是第三方模式。以這種方式轉移技術,自20世紀50年代初以后15年的時間里,斯坦福大學獲得的總收入不超過5千美元。1968年,斯坦福大學資助項目辦公室副主任NielsReimers發(fā)現學校有許多發(fā)明極具商業(yè)價值,如果學校親自管理專利事務,即出面申請這些發(fā)明的專利,再把專利許可給企業(yè)界,將會給學校帶來可觀的收入。因此,工程師兼合同經理出身、并在高技術企業(yè)工作過的Reimers在征得校方同意后,開始了為期1年的試點工作。試點非常成功,當年就創(chuàng)收5.5萬美元!斯坦福大學遂于1970年1月1日正式成立技術許可辦公室(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簡稱OTL),Reimers為首任主任。截至2000年,OTL從剛成立時的2人,擴展到26人;OTL累計受理4359項發(fā)明披露,累計申請1050件美國專利,累計創(chuàng)造專利許可收入4.54億美元,累計給與OTL研究激勵基
  金(OTLResearchIncentiveFund)873.4萬美元。更為重要的是,硅谷的成功和斯坦福大學在硅谷所處的重要地位,使得Reimers和斯坦福大學首創(chuàng)的OTL模式,引來眾多大學的仿效,麻省理工學院特意向斯坦福大學請求借調Reimers1年,指導其毫無起色的技術轉移工作,而引入OTL模式之后,麻省理工學院的技術轉移工作很快便有了起色。因此,到20世紀90年代初,多數大學都拋棄了技術轉移的第三方模式,轉而采用OTL模式。OTL模式現已成為當代美國大學技術轉移的標準模式。
  二、OTL模式
  (一)OTL模式的主要創(chuàng)新
  OTL模式的主要創(chuàng)新之處在于:
  (1)將專利營銷放在工作首位。第三方模式下,大學雖設有專利辦公室,但只管專利保護,專利的申請和推銷都交由校外專利管理公司。OTL模式則強調大學親自管理專利事務,并把工作重心放在專利營銷上,以專利營銷促專利保護。
  (2)工作人員均為技術經理(technologymanager)。第三方模式下,大學專利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只懂法律,知識結構單一。OTL模式下,工作人員必須既有技術背景,又懂法律、經濟和管理,還要擅長談判,因此被稱為“技術經理”。技術經理只管專利營銷和專利許可談判,在決定申請專利后,專利申請的具體事宜交由校外專利律師事務所辦理。
  (3)發(fā)明人和發(fā)明人所在院系參與分享專利許可收入。允許發(fā)明人分享收入旨在激勵教師不斷披露發(fā)明,并配合隨后的專利申請和許可工作;而允許發(fā)明人所在院系分享收入的做法,則提升了發(fā)明人在院系中的地位和聲望。
  (二)OTL模式下技術轉移的具體操作程序
  OTL有一套成熟有效的工作程序,步驟為:
  第一步,發(fā)明人向OTL提交“發(fā)明和技術披露表”,OTL隨即記錄在案,并專門交由一技術經理負責此后的全過程。
  第二步,技術經理在與各方接觸并掌握大量信息的基礎上,獨立決定學校是否要將此發(fā)明申請專利;由于美國專利申請的實際費用高達上萬美元,因此通常的情況是先有企業(yè)愿意接受專利許可,學校才申請專利。
  第三步,對于專利,學校并不待價而沽,先來的企業(yè)只要具備使該項發(fā)明商業(yè)化所需的基本條件,技術經理就與之展開專利許可談判,簽訂專利許可協(xié)議。
  第四步,OTL負責收取和分發(fā)專利許可收入。
  其間,為避免利益沖突(conflictsofinterest),學校規(guī)定發(fā)明人不能參加OTL與企業(yè)之間的專利許可談判,談判由技術經理全權代表學校,這是因為發(fā)明人往往集多重身份(教師、專利許可收入的分享者、公司顧問和公司董事)于一身。如果發(fā)明人與談判企業(yè)之間存在關聯,OTL要交研究院長(DeanofResearch)和發(fā)明人所在院院長復審;如果與發(fā)明人有關聯的企業(yè)最終被確定為專利許可對象,則OTL還要起草備忘錄,證明該企業(yè)是經過篩選的,并建議兩院長予以批準。
  (三)學校的專利政策
  斯坦福大學的專利政策兼具原則性和靈活性。原則性體現為學校在發(fā)明所有權的歸屬問題上持毫不含糊的態(tài)度:依據Bayh-Dole法案,聯邦政府資助的發(fā)明所有權歸大學;企業(yè)和其它機構資助下的發(fā)明,依據Bayh-Dole法案的精神,通常也歸大學擁有;嚴格區(qū)分企業(yè)資助的研究經費與企業(yè)須繳納的專利許可費,前者不能用來抵作后者。靈活性則體現在以利益共享為原則的專利許可收入的分配上:首先,將專利申請費、OTL的辦公費用從專利許可毛收入中予以扣除,即為專利許可凈收入;其次,由發(fā)明人、發(fā)明人所在院、發(fā)明人所在系三方平分專利許可凈收入。
  三、斯坦福大學技術轉移的效果
  OTL模式下的技術轉移,創(chuàng)造出各方共贏的結果,表現為:
  第一,OTL創(chuàng)造的專利許可收入在20世紀90年代,平均每年都在三、四千萬美元左右。雖然這對斯坦福大學而言只是杯水車薪,但它是學校自己的收入,使用起來無任何限制,學校可用這筆收入去資助一些很難找到外來資助的前沿性研究。而政府、公司、私人的資助和捐助則經常規(guī)定了使用范圍和附加條件。此外,OTL卓有成效的專利許可工作,使斯坦福大學成為全球大學技術轉移的領先者,提高了學校的聲望。
  第二,對作為發(fā)明人的大學教師而言,一方面,通過OTL的專利許可,大學教師與企業(yè)之間建立起聯系:企業(yè)向大學教師繼續(xù)提供基礎研究資助,大學教師從企業(yè)那里得到反饋和最新技術動態(tài)。另一方面,大學教師通常會將分得的專利許可收入又重新投入到自己所從事的基礎研究中去。
  第三,對于斯坦福大學身處其中的硅谷和生物技術灣而言,OTL許可出的技術是一些高技術產業(yè)成長和壯大的源泉,OTL的技術轉移與硅谷和生物技術灣的成長和發(fā)展是同步的。惠普公司創(chuàng)始人之一的休利特(WilliamHewlett)指出,甚至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現在被稱為“硅谷”的圣克拉拉峽谷仍遍布著杏樹和果園,果園收入可能仍多于電子公司創(chuàng)造的收入,就是到20世紀70年代初,該峽谷仍被叫做“心靈快樂之谷”(theValleyoftheHeart''sDelight),而非“硅谷”。休利特還進一步指出真正的分水嶺是在1968年,1938~1968年的圣克拉拉峽谷與1968年之后的圣克拉拉峽谷迥然不同。曾任斯坦福大學工程學院(EngineeringSchool)院長的JamesGibbons教授在廣泛接觸硅谷資深業(yè)內人士的基礎上指出,對于硅谷的制藥工業(yè)(pharmaceuticalindustry),斯坦福大學的主要貢獻是將技術專利許可給大公司。最著名的例子是,1981年,OTL將斯坦福大學教授StanleyCohen和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HebertBoyer于1974年聯合發(fā)明的“基因切割”(gene-splicing)這一重大生物技術,申請了發(fā)明專利,并以非獨占性許可方式將該技術許可給了眾多企業(yè),從而開啟了全球生物技術產業(yè);對于硅谷的計算機和信息網絡業(yè)、醫(yī)療器械(MedicalDevices)業(yè)以及微電子機械系統(tǒng)(Micro-Electron-MechanicalSystems)業(yè),斯坦福大學的主要貢獻是大學師生踴躍創(chuàng)業(yè),親自將OTL許可的專利技術予以商業(yè)化。據JamesGibbons教授估算,1988~1996年硅谷總收入中,至少有一半是由斯坦福大學師生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Stanfordstartups)創(chuàng)造的。
  第四,對于政府和公眾而言,OTL專利許可產生出的社會和經濟綜合效益,遠遠超過聯邦政府每年對斯坦福大學數億美元的基礎研究投入。OTL完成了聯邦政府的意圖,即把聯邦政府資助下的斯坦福大學研究成果,通過專利保護和許可方式,成功轉移至企業(yè)界,增強了美國企業(yè)的競爭力。OTL對公眾的貢獻在于:以創(chuàng)業(yè)企業(yè)為代表的小企業(yè)增加了就業(yè)機會;得到OTL專利許可的企業(yè)開發(fā)和生產出的高技術產品,增進了公眾的生活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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